本文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门牵头发出通知,对《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2009年9月发布)所列的装备目录与商品表格展开了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门牵头发出通知,对《根本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2009年9月发布)所列的装备目录与商品表格展开了调整。新的修改的《国家反对发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表格》自4月25日起继续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理解,此次调整使政策显得更为细化和更加有针对性,比如对石化和煤化工等设备的进口实施有保留力的政策:对国家反对发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进口给与税收优惠,对国内早已需要自主设计生产的设备及设施件、备件等,则不准征税进口税收。这既不利于减少国内进口先进设备技术装备的成本,也不利于根本性技术装备的自律研发和国产化。 新的修改的目录表明,国家反对发展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还包括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共计17大类。其中,大型石化设备还包括乙烯成套设备、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设施用往复式压缩机、混炼断裂造粒机组、PTA成套设备、千万吨级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和液化储运装备等;大型煤化工设备还包括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氢化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及其压缩机、空压机、涡轮机,大型合成氨设备,煤化工气化炉等;大型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还包括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LNG(液化天然气)运输船、高档化学品船等;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还包括用作工业污水处理的膜生物反应器、大型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煤矿瓦斯发电成套设备等。
此外,6部门还同时修改了进口未予征税的根本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也自4月25日起继续执行。其中还包括年产量大于120万吨的乙烯裂解气压缩机,所有规格的聚氯乙烯及烯烃单体釜,所有规格的年产30万吨合成氨及52万吨尿素装置,所有规格的煤化工气化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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